公告〔2025〕223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伊方)有关伊朗鲜食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猕猴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鲜食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猕猴桃(以下简称猕猴桃),学名Actinidia deliciosa,英文名 Kiwi Fruits。
三、允许的产地
伊朗猕猴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猕猴桃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由伊方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3.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4.丁香假单胞菌猕猴桃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actinidiae
5.绿黄假单胞菌Pseudomonas viridiflav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猕猴桃果园应在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进行植物检疫管理,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收获时剔除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有害生物。
2.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在贸易开始的第一年,监测方案和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须由伊方监督进行,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详细措施。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接受伊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一旦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防治和控制措施。
3.所有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药剂浓度及使用量等详细信息。
4.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须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不足3公顷的果园至少设置3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应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葡萄花翅小卷蛾的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设置1个(不足3公顷的果园至少设置3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每四周更换一次诱芯。一旦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应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无花果蜡蚧,输华果园应在伊方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开展监测,从开花至收获期,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无花果蜡蚧。如发现该有害生物症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防治,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7.针对丁香假单胞菌猕猴桃致病变种和绿黄假单胞菌,输华果园应在伊方指导下开展监测。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2周调查一次。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采用生物、物理或化学方法及时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伊方将暂停该果园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应要求,伊方应向中方提供关于这两种有害生物的调查报告或管理记录。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猕猴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伊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应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功能(如防虫网)。
2.在包装过程中,猕猴桃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猕猴桃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装运输华猕猴桃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猕猴桃应针对地中海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应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2)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
(2)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
(3)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伊方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猕猴桃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其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或检疫鉴定。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相关果园、包装厂在本出口季不得向中国出口,直至伊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伊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货物,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Kiwi Fruits from Ir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伊朗鲜食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 贸易正式开始前,伊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猕猴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猕猴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伊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是否满足本公告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猕猴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公告要求对进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禁止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海关总署
2025年11月18日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附件1
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
一、冷处理设施
(一)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伊方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二)伊方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标准且具有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三)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鲜食猕猴桃装运前处理的冷处理设施的注册文件。该文件包括说明以下内容:
1.所有设施的位置及构建计划,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2.设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墙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热类型;
4.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牌子、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5.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四)在每个鲜食猕猴桃季节开始之前,伊方将向中方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二、记录仪的类型
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
(一)探针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二)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三)能够记录并储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四)能够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该数据信息由伊方或其授权人员查验;
(五)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有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三、温度的校正
校正必须用由伊方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一)任何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二)在处理完成时,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将用此前提及的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四、温度探针的安插
(一)上托盘的鲜食猕猴桃必须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装入冷处理室。
(二)至少用2个温度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4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1.一个位于冷库中部所装货物的中心;
2.一个位于冷库中部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
3.一个位于所装货物中部近回风口处;
4.一个位于所装货物顶层的边角近回风口处。
(三)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四)可以在任何时间启动记录仪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五)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五、处理结果的逐步审核
(一)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伊方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三款条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二)在水果从处理室中移出之前,应对探针进行校正。
六、处理结果的确认
(一)打印输出的温度记录能表明要求的冷处理已完成。
(二)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必须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保存上述记录和统计值。应中方要求,提供上述记录以供审核。
(三)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在符合以下条件下,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1.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确认本公告所要求的处理条件仍满足;
2.停止的时间与重新开始的时间间隔在24小时之内。
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从记录仪重新连接时起继续采集数据。
七、装入集装箱
(一)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伊方或其授权人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有害生物进入。
(二)鲜食猕猴桃应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在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八、集装箱的封识
(一)由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用有编码的封识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识号码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二)封识只能在中国进境口岸由海关人员开启。
九、未立即装箱的水果的贮存
处理过的水果未立即装箱可以储藏,但应由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维持安全状况:
1.如果水果储存在处理室内,则处理室的门必须封闭;
2.如果要求将水果转移到另一储藏室内储存,则必须通过经伊方批准的可靠方式转移,且另一储藏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3.随后的装箱必须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进行。
十、植物检疫证书
(一)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和持续时间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的处理栏内注明,并且同时标注处理设施和冷库的名称或编号。
(二)水果进境时,应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单以及果温探针校准记录。
附件2
一、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处理温度的制冷设备。
二、温度记录仪类型
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应确保温度记录仪与探针相匹配。
(一)探针应在-3.0°C到+3.0°C之间,精确到±0.15°C;;
(二)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三)系统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数据;
(四)所有探针读数的精确记录间隔必须不多于一小时;
(五)可打印输出数据并识别探针号,显示相应的时间和温度、记录仪型号和相应的集装箱识别号。
三、探针的校正
探针必须在蒸馏水和碎冰混合物中使用经伊方或其授权人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进行校正。
(一)读数超出0°C±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二)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伊方官员签字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植物检疫证书上。
(三)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方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四、探针的安插
(一)预冷后的水果应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装入集装箱中。包装箱堆放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空气循环。
(二)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测量果肉温度的探针和2个测量空气温度的探针。具体位置如下:
1.1号果温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4.2个空气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进风口和回风口处。
(三)所有探针必须在伊方官员或授权人员的监督下安插。
(四)水果应在预冷室中预冷,且装箱前果肉温度应降低至处理温度或以下。
五、集装箱的封识
(一)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必须由伊方官员或伊方授权人员用编码的封条进行封识。
(二)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中国海关关员开启。
六、处理结果验证
(一)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要求,中方官员应授权处理结束,且如探针符合第三条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二)在水果被移除处理库之前,探针应进行校准。
七、温度记录及处理确认
(一)运输途中的冷处理可以在离开伊朗口岸前开始,在旅途中、到达中国口岸前或者持续到抵达中国口岸结束。
(二)可以任何时间启动处理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要求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开始计算。
(三)船运公司应从计算机中下载冷处理记录,并将其提交给入境口岸的中国海关。
(四)冷处理可以在到达中国港口前完成,可在航行中下载温度记录并提交给到岸中国海关以便审核。
(五)中国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并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决定处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检疫证书
(一)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及处理开始的时间以及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二)水果入境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